1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
2比赛应按如下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同时投篮有效并得分,应将球判给得分队的对方队员从端线掷球入界。
·如果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距违犯最近的地点掷界外球。
·如果哪个队都没控制球,也不拥有球权,比赛应在距违犯最近的圆圈以跳球重新开始。
第46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1定义
1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侵人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2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3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4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队员拉、打、踢或故意推对方队员,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篮球争抢)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5反复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队员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2罚则
1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2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判给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再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按照试图投篮的地点,2或3次罚球。
第47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1定义
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2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3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2罚则
1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2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3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同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一样,第2款。
第48条行为规定
1定义
1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该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2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