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九条: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五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六十四条: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公司按照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制定,于×年×月×日依据××××决议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对于公司及股东成员,以及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