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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公司章程的内容(第2页)

第十九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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