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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朱元璋和贪官(第3页)

清朝初期全面沿用了明朝的俸禄制度,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地鼓励官员贪腐。

因为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官员的薪水,所以只能让他们自已去想办法。

张居正在明朝实施的一条鞭法,虽然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无意中催生了一个新的现象:将贪腐从一种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

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农民缴纳的田赋是各种各样的实物,如大米、布帛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这种制度的漏洞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官员们借此机会大肆敛财,利用各种手段捞取钱财。

例如,他们会以农民缴纳的布帛和粮食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农民多缴纳;或者,如果农民不给官员好处,官员就会故意找茬。

然而,自从张居正改革后,所有的赋税大部分直接折算成白银缴纳,农民也需要到市场上把米卖了换成白银来缴税。

这样一来,原本的漏洞就被堵死了,因为白银的成色和质量都是标准的,地方官员无法再借此挑刺。

但是,明朝的官员们很快就发现了新的发财途径。

由于成千上万的老百姓交的都是碎银,各地方政府不可能把这些碎银直接交到朝廷去。

因此,各级州县需要将碎银子熔炼后铸官银,再统一运往京城。

这个过程为官员们提供了新的贪腐机会。

在熔铸铸锭的过程中,由于老百姓的碎银子纯度和质量不一,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损耗。

比如某个县收了一千两碎银,但熔炼成大块银锭后可能只剩下九百六十两了。

这四十两的差额地方官员当然不会自已承担。

因此,地方官员会多征收一定比例的白银作为熔炼时的损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火耗银”。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部分多收的白银最多不会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

但问题在于朝廷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没有标准就必然会导致贪腐现象的发生。

就像徭役一样,县太爷可以随意决定让百姓干一个月的活还是五个月的活。

很快贪腐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态势,谁收的火耗银少谁就显得愚蠢。

明朝官员们开始变本加厉地多收火耗银,甚至有些地方官员为了争夺更多的火耗银而展开竞争,导致火耗银的收取比例越来越高,甚至超过了朝廷的税收。

根据历史记录,在正常的州县中,火耗银的收取比例通常是每两银子加收四成到五成,即多收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然而到了明朝后期,越来越多的州县开始过度收取火耗银,远远超过了朝廷规定的税收数额。

有些地方的火耗银甚至从原本的十税一直接涨到了十税二或者更高,这使得百姓的负担急剧增加,生活变得更加艰难,而朝廷对此却束手无策。

尽管田赋造成的损失还有限,但真正对百姓造成巨大影响的是人丁税和徭役,这两项税收的滥用和过度征收,无疑加剧了百姓的苦难和社会的动荡。

在明朝这样的制度下,即使是一个有心为国的清官,也很难抵挡住制度的诱惑和压力,最终可能也会陷入贪腐的泥潭,这无疑是制度设计者的悲哀,也是那个时代的无奈。】

张居正嘴里喃喃自语:“火耗,火耗,对,火耗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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