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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代购代销(第1页)

代购代销是一种服务性的贸易。居间商业和一般商业接受商品需要者的委托,代买指定的商品,称为代购;相反,接受商品供应者的委托,代卖特定的商品,称为代销。

(1)代购代销的特点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付,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来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代购可以分为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为总代销和分代销。

(2)代购代销的手续费

手续费是指代购代销过程中提供服务的毛收入,不是商业的购销差价。合理的手续费由采购或推销商品时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所构成。接受代购代销者所获得的纯收入是手续费高于代购、代销所开支的流通费用的部分,即劳动开支的节省部分和劳动的价值高于工资支出部分之和。

(3)中国的代购代销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代购代销曾被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用于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在社会主义阶段,代购代销形式在商品流通中仍广泛存在,主要用于商业部门不便收购而生产者又无力全部自销的产品,以及供需双方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直接建立购销关系的商品。

2007年6月5日,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代销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每代销一件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800元。到2008年9月4日,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要注意,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活动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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