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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颜氏家训3(第1页)

后娶第四

吉甫①,贤父也,伯奇②,孝子也,以贤父御孝子③,合得终于天

性④,而后妻间之,伯奇遂放⑤。曾参妇死⑥,谓其子曰:“吾不及吉

甫,汝不及伯奇。”王骏丧妻⑦,亦谓人曰:“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

元⑧。”并终身不娶,此等足以为诫。其后,假继⑨惨虐孤遗⑩,离间

骨肉,伤心断肠者,何可胜数。慎之哉!慎之哉!

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疥癣蚊虻,

或不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阋之耻。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

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后母之弟,与

前妇之兄,衣服饮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

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谤辱彰道路,子诬母为妾,弟黜兄为佣,

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

夫!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众矣。况夫妇之义,晓夕移之,

婢仆求容,助相说引,积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凡庸之性,后夫多宠前夫之孤,后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妇

人怀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僻,亦事势使之然也。前夫之孤,

不敢与我子争家,提携鞠养,积习生爱,故宠之。前妻之子,每居己

生之上,宦学婚嫁,莫不为防焉,故虐之。异姓宠则父母被怨,

继亲虐则兄弟为仇,家有此者,皆门户之祸也。

思鲁等从舅殷外臣,博达之士也。有子基、谌,皆已成立,而

再娶王氏。基每拜见后母,感慕呜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视。

王亦凄怆,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礼遣,此亦悔事也。

《后汉书》曰:“安帝时,汝南薛包孟尝,好学笃行,丧母,

以至孝闻。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

至被殴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

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

乎哀。既而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

取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

‘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

所安也。’弟子数破其产,还复赈给。建光中,公车特征,至拜侍

中。包性恬虚,称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诏赐告归也。”

[注释]

①吉甫:即尹吉甫,周宣王时重臣。姓兮,名甲,也称兮伯吉父。甫,本作

“父”;尹是官名。

②伯奇:尹吉甫的长子。

③御:古时上对下的管理、使用,此指父对子的教诲。

④合:应当。天性:先天具有的品质或性情,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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