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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章 准备充分(第1页)

《关于战争暴行的声明》清楚的表明了同盟国决心不但在各自国内法院,也要在共同组建的国际法庭起诉战犯。

此外,在一九四五年《华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中,第十条规定:“盟国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日本这个国家,但对于日本的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的人犯)将进行法律的裁判。”

最后,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日本政府正式签署的投降协议书《日本投降书》中,日本政府承诺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条款。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盟军最高指挥官麦克阿瑟上将公布了《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下令建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且,盟军最高指挥官麦克阿瑟上将在通告中还强调,本命令所载各项,并不妨碍在日本国内,或与日本交战之其他联合国家国内为审讯战争罪犯而设立之一国的、或国际的、或占领军的法庭、委员会、或其他审判机关之管辖权。

换句话说,那就是所有遭受日本军队暴行的受害国,都有对日本战犯以及其在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拥有管辖权。

依据这些文件,英吉利、美丽国、法兰西、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菲律宾、华夏等国家全都各自建立了国内的军事法庭,这些法庭总共审判了大约五千七百名乙级和丙级日本战犯,并对其中四千四百零五名日本战犯判处了徒刑。

在华夏国内层面,尽管新的华夏人民政府废除了一九四九年以前华夏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律,但是在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二条规定,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将由华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同时《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也规定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管辖权范围。

首先,依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全称,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时间管辖权的范围应当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九日,日本关东军侵占华夏东北地区开始,直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日本政府投降为止。

然而,《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第一条又规定,在日本投降后又在华夏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这是因为,日本政府投降后,有一部分日本陆军士兵在日本政府宣布投降后加入到了华夏晋省阎老西的部队中,并且在后续的战争期间继续实施战争罪行,这些日军官兵在一九五零年前后被捕,随后关押在太原的战犯管理所中,因此,属时管辖权的范围应至少延伸至一九四九年的九月三十日为止。

其次,尽管《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没有限制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但这个决定却限制了法庭属人管辖权的范围仅包括那些被关押在华夏的日本战犯。

这意味着,华夏人民政府不会要求引渡那些当时没有被关押在华夏的日本战犯,即便这些日本战犯应当对侵略战争中的战争罪负最大责任,不起诉那些当时未在华夏关押的人,会导致部分日本战犯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但是,在一九五六年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华夏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仅仅规定了处理日本战犯的基本原则,却没有规定适用战犯审判的实体法,比如,指控日本战犯的罪名和定罪的法律依据。

因为,一九五六年的时候,华夏新的刑法典还没有颁布,当时只有一部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有二十一条,列举了十一种主要罪行,该条例是否能够溯及既往地适用于战犯审判仍旧存有疑问。

这也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战犯的审判是一个新生事物,即便是审判德意志战犯的《纽伦堡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宪章》和审判日本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于实体问题的规定也是寥寥可数。

华夏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也是诠释了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中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并且,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时候,联合国通过第九十五(I)号决议,确认了纽伦堡审判判决书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为了保证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的公正,在华夏参与调查、起诉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人员全都是接受了深度培训,全面的了解了有关的国际法,并且,当时的华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秘书长王桂五做了“关于国际公法与战争犯罪”的专题报告。

曾参与一九四六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的着名法官,外交部顾问梅汝璈也详细介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情况,培训班还特地邀请了周鲠生等着名的法律专家对制作起诉书和其他法律文书进行了指导。

确保了华夏特别军事法庭在审判中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保证了被审判的日本战犯享有法律权利。

为了保证对日本战犯审判的证据确凿,华夏人民政府对于起诉和审判日本战犯非常的重视和关注,并且多次召开会议仔细研究日本战犯的犯罪证据等内容。

华夏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司法专家们经过充分的讨论,完善并形成了判定罪行的五个条件。

第一条就是,对于指控日本战犯的每项罪行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第二条是指控日本战犯的证据必须充分和确凿,并且需要具备两个以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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