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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疆域(第1页)

清朝疆域

疆域范围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平定准噶尔汗国后疆域达到极盛,北起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西南达西藏的达旺地区、云南的南坎、江心坡地区等缅甸北部,西抵葱岭、巴尔喀什湖地区,东北抵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东南包括台湾、澎湖群岛。

形成历程

康熙时期

清军入关,“既得中原,势当混一”已表明他们锐意进取,一统全国的决心。迁都北京,表明清为“正统”。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六月十四日,率战舰三百余艘,水师二万余人进军澎湖,一举攻占了澎湖列岛。郑军主力尽失,无力再战,郑氏集团被迫请降。八月,施琅率军至台受降。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康熙帝采纳施琅等人的意见,正式批准在台湾设置地方军政机构,进行有效的管辖。自此,台湾设一府——台湾府,三县——凤山、诸罗、台湾(澎湖直辖于府),隶福建省。

雍正时期

雍正元年(1723年),青海的和硕特蒙古部罗布藏丹津公然反清,雍正帝命年羹尧为抚远大将军、岳钟琪为奋威将军,率军攻入青海。清军先在西宁周围打败和硕特蒙古部军,第二年初,又先后镇压塔尔寺、郭隆寺等处随罗布藏丹津反清的僧众,将参与叛乱的喇嘛剥黄正法。随即清军三路攻入青海腹地,彻底击溃和硕特。平定罗布藏丹津反清的事件后,清朝颁布了治理《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和《禁约青海十二事》,确立了在青海新的统治秩序。

雍正三年(1725年),俄国派遣萨瓦使华,萨瓦的任务是通过谈判,恢复俄中贸易,缔结俄中通商条约;与中国划定边界;请求清朝准许东正教主教在北京自由居住,进行宗教活动;解决逃人问题。第二年,萨瓦使团抵达北京,开始与清方代表会谈。中俄双方会谈历经三十余次,争论的中心是划界问题。雍正五年(1727年)夏,双方代表抵达布尔河畔,继续谈判划界问题,最终签订了《布连斯奇条约》和《恰克图条约》。

乾隆时期

乾隆十五年(1750年),驻藏大臣傅清等设计诛杀郡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第二年初,议定《西藏善后章程》,此外,清廷还确立了在西藏长期驻兵的定制。乾隆十六年(1751年)的改革,奠定了清廷治藏的基本格局。

乾隆十八年(1753年)冬,杜尔伯特部台吉车凌、车凌乌巴什和车凌孟克苦于内乱不止,率所部三干余户、一万多人离开多年游牧的额尔齐斯河归附清朝。乾隆帝从三车凌处了解到准噶尔内情,萌生统一西北的念头。乾隆二十年(1755年)二月,清军两路出师,北路出乌里雅苏台,西路出巴里坤,约期会师于伊犁东北之博罗塔拉,阿睦尔撒纳以定边左副将军从北路先行进剿。达瓦齐被押解到北京,乾隆帝登午门城楼受俘。与清廷长期对峙的准噶尔政权遭受沉重打击。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清军收复伊犁,阿睦尔撒纳败逃。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三月,清朝兵分西北两路出师。阿睦尔撒纳同妻子及亲信数人仓皇逃出,沿额尔齐斯河走入俄国境,请求加入俄籍。乾隆帝命理藩院再三照会俄国,援引《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不收容对方逃人的条款,要求把阿睦尔撤纳引渡给中国。当年八月,阿睦尔撤纳染天花在俄国病死。以阿睦尔撒纳的败死为标志,贯穿康雍乾三朝的平准大业以全胜宣告结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两和卓杀死前往招抚回部的副都统阿敏道等,复聚集其伯克阿珲等,自立为“巴图尔汗”,聚集人马,准备抗拒清军。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清廷官兵万余,进攻库车。乾隆二十四年(1759)大小和卓弃城向西逃逸,逃往境外巴达克山,被其汗双双擒杀。十月,清军大兵自巴达克山凯旋。平准、平回的战争前后历时5年,清朝最终完成了对西北的统一。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尔喀制造借口,挑衅生事,调动大量军队侵占后藏的济咙、聂拉木、宗喀三宗,并围攻胁噶尔。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廓尔喀军又分兵几路,深入千里,偷袭日喀则,再次侵藏,乾隆帝急调两广总督福康安统兵入藏。第二年五月,清军迅速出击,全歼察木廓尔喀军。清军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翻越喜马拉雅山,进入廓尔喀,廓尔喀王再次乞和。在击退廓尔喀的入侵之后,清廷鉴于西藏地方弊端尚多,以致强敌压境,根本无力抵御,于是决定大力整顿。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会同西藏地方共同议定条例,经清廷审定后,正式颁行《藏内善后章程》29条。《藏内善后章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清廷统治西藏地方的各项制度已臻于完备,西藏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和肯定。

管理体制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承宣布政使司,仅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承宣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留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十五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省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汉地被析为十八省。

在边疆,清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及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但伊犁将军一直待在中原,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光绪十年(1884年)置新疆省,光绪十三年(1887年)建台湾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疆域构成

内地

行省分布

清朝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内地”,又称为“关内”或“汉地”。内地的行政区划承袭了明代“省—府(州)—县”的建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朝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巡抚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厅”,分为省直辖的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

明代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朝也保留下来。道员的统辖区域是“道”,介于省与府之间,有分巡道、分守道、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等名目。清初的道并不是行政区,道员亦无品级。乾隆以后,定道员秩品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职权也渐趋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领县。有人认为清末的道实际上已成为省、府之间的一级政区。

在行省设置方面,清朝基本沿袭了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顺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顺治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康熙七年(1668年),陕西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谓“内地十八省”的格局。分别为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光绪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台湾府置“福建台湾省”。两年后台湾正式建省,正式称“福建台湾省”。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光绪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隶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仍为江苏省。此后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新疆省合为二十二省。

冲繁疲难

清朝的府、州、厅、县,按照“冲、繁、疲、难”的考语分为不同等次。考语字数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三字者(冲繁难、冲疲难、繁疲难)为“要缺”,二字者(冲繁、繁难、繁疲、疲难、冲难、冲疲)为“中缺”、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

冲:地当孔道者为冲

繁:政务纷纭者为繁

疲:赋多逋欠者为疲

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

土司制度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於吏部。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族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东北

管理体制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拟于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内地。居於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蘇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与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后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1911年(宣统三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行政区划

行政名

管辖机构

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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