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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征安南战争 明缅战争 明东南沿海抗倭之战 中(第1页)

明代云南外边政区的军管性

关于明代疆域政区的管理体制,顾诚曾指出,明代版图内的政区形式既有各省布政司管辖的府、州、县,也有各都指挥使司辖属的具有实土性质的卫所及其他政区形式。云南则于布政司管辖的府、州、县之外,不仅有典型的由沿边卫所构成的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和腾冲军民指挥使司三个隶属于云南都司的军管政区单位,还有土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亦属军事系统。周振鹤明确提出“军管型政区”的概念,指出不少朝代“在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往往采用军管或军事监护形式的特殊政区进行统治管理”。郭红等按照周氏理论专门考察了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问题,也论述到云南军管型政区情况,但仍未太多地超出顾诚对云南军事系统所属三个军民指挥使司的考察范畴。

但是,把这一问题与明代云南边境的外边政区体制结合起来研究时,很容易看到明代云南的军管型政区除了学界主要关注到的三个军民卫指挥使司外,还因西南边境军事征战和护国捍边的需要,曾经有更多的地区和都司卫所以外的政区为云南都司统辖,成为带有军管性质的政区。《明实录》和《明史·地理志》大量记载了“隶云南都司”的政区情况。如《明太宗文皇帝实录》记载:永乐元年(1403年)正月,“设者乐甸、大侯、干崖、湾甸、潞江五长官司,隶云南都司”;三年(1405年)七月,“设孟艮府,隶云南都司”;四年(1406年)正月,“设镇道、杨塘二安抚司,隶云南都司”;四月,“设孟琏长官司……隶云南都司”,十月,“设剌和庄长官司,隶云南都司”;六年(1408年)正月,“设堪步长官司,隶云南都司”,四月,“设促瓦、散金二长官司,隶云南都司”;十二年(1414年)九月,“设八寨长官司,隶云南都司”。永乐朝是明代西南边疆开疆拓土和外边政区广泛设置的高潮时期,新附区域均隶于云南都司统辖之下,成为具有军管性质的政区。

同时,据《大明会典》:“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则明初凡拥有土兵的土司均隶属兵部统辖。“兵部凡四司,而武选掌除授,职方掌军政,其职尤要。凡武职,内则五府、留守司,外则各都司、各卫所及三宣、六慰。”“三宣六慰”乃明朝专门设置于云南边疆典型的外边政区形式,其直接隶属于兵部,表明此类外边政区具有明显的军管性。

此外,明朝云南的“御夷府、州”外边政区也曾一度直隶于云南都司,如“孟艮御夷府,永乐三年七月置,直隶都司”。“孟琏长官司,旧为麓川平缅司地,后为孟定府。永乐四年四月置,直隶都司”,说明孟定御夷府也曾直隶于云南都司。又,各御夷州地区也曾一度隶属于云南都司,“湾甸御夷州,本湾甸长官司。永乐元年正月析麓川平缅地置,直隶都司。三年四月升为州,直隶布政司”。大侯御夷州前为“大侯长官司,永乐元年正月析麓川平缅地置,直隶都司”。宣德五年(1430年)六月,明朝“改云南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干崖长官司隶云南都司”。可见干崖、大侯、湾甸等御夷州都曾隶属云南都司,具有军管政区特征。

明朝以军事管控的形式确立西南边疆范围和疆域主权,其军管性政区与前文所论“外夷衙门”政区基本吻合。《大明会典》说:“云南民夷杂居,国初,内置府,外设宣慰等司为藩蔽。”这不仅揭示明代云南政区的“内”“外”分野,也指出了“宣慰等司”作为外边政区的军管性质及作用。明朝对外边政区的护国藩篱作用非常重视,一方面,以“三宣六慰”为代表的外边政区地处云南边疆的外环地带,形成西南边疆的“藩篱”护卫态势。正统三征麓川之后,“三宣六慰”等外边政区对版图的巩固与护卫作用更加明显。万历年间(1573—1619年)云南巡抚周嘉谟已认识到,西南外边政区是“全滇藩篱”、“中国藩篱”,认为“宣慰之官,岂容虚位”,故而“国朝编制宣慰、宣抚、长官、安抚等司,正其疆界,明其爵级”。另一方面,为防微杜渐,明朝“岁檄文武良吏深入夷方,名曰抚夷,一以勘明奏狱,一以察识夷情,归报重臣,以俟分别。故夷方虽远,夷情巨测,然其动定音耗,可坐而致,即有小警,随加策断,不俟其大;翼弱锄强,兴废继绝不待其闻。故夷官兢兢小心,其子孙得以永享佚乐,夷民得安于本业,而中国之民亦无战伐之劳,乃圣王仁覆华夷之大猷也”。

由此可见,从洪武末期至正统年间,云南外边政区体制建构过程中曾经广泛进行了军事管控,最重要的作用乃稳固明朝版图。“世之治也,守在四夷”,大凡明代西南边疆有警“则抵掌疆埸,未有先于土司者矣”;“有事,则备兵使者发符调之,然惟行于三宣、六慰而止,远者不能及也”。明朝人看待云南外边政区对国家统一和疆域稳定的作用时评论说:“夫滇南大势,譬之一家,苍洱以东则为堂奥,腾永则其门户,三宣、蛮莫则其藩篱也。所贵乎藩篱者,谓其外御贼寇,内固门庭,使为主人者得优游堂奥,以生聚其子姓,保有其货财。”

明朝将“腾永”(即腾冲卫军民指挥使司和永昌之地的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之外的“三宣六慰”和蛮莫军事重地视为护国之“藩篱”,藩篱固则外可御来犯之“贼寇”,内可固国家之“门庭”,确保藩篱之内(即云南“直隶布政司府、州、司”的“内边”区域)人民平安富强;又由所谓“外夷衙门”、“御夷”或“羁縻”府、州、司构成外圈层的“外边”防卫区域。这正是明代云南外边政区的管理特点,核心是对西南边疆的外边政区进行“抚安”与“控制”,带有强烈的军事管控性。明朝在西南边疆设置军管性外边政区的做法可谓蕴意深远,作用重大。

明朝云南外边政区的羁縻性

明朝对云南外边政区还实行“外夷之治与内地殊异,非徒赖以抚安,而实资以控制”的统治方式,是为明代云南外边政区的羁縻性。

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管理是秦汉以后历代王朝都行之有效的政策,但是不同历史时代的羁縻区域和对羁縻的理解各有差异,并随着历史发展和中央政权对边疆民族地区管控的深入而发生变化。汉晋时期,凡纳入王朝版图的少数民族地区,任用少数民族首领为地方长官,均实行羁縻政策统治。唐宋广大边疆地区的都护府、都督府管辖区均设置为与内地正州或经制州有区别的行政区划,即羁縻府州。但唐宋王朝对羁縻州的管制相对松散,不派任何流官到羁縻州任职,凡“夷人”献地归附即可自署刺史,自立为羁縻州。元代由于统治者民族性的变化,使其在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上对历代王朝羁縻政策有所调适,改唐宋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之治”为直接管理,有明显的“去羁縻化”特征。

明朝建立后,汉族统治者再次对少数民族采用“羁縻之治”。大多数学者把明朝实行的土司制度看作羁縻之治,把少数民族为土官或土司的地区均视为羁縻区域。但明朝毕竟是经历了元代“去羁縻化”过程后建立的王朝,因此在明人看来,土司制度并不等于羁縻制度,明朝人理解的羁縻性、羁縻范围和羁縻政区并不等于土司制度的性质、施行范围或地区。

明初平云南,太祖朱元璋就针对云南的民族、边疆和社会发展特点,制定了具有差别化的管理政策。正德时人周季凤已认识到明朝对于云南的统治是“华其人而衣冠之,土其地而贡赋之;秩其上下,区其种类而官治之”。万历间谢肇淛亦总结明朝对云南的统治方式说:“高皇帝既定滇中,置藩、臬、郡、县,吏、赋役、学校一与诸藩等。复虑夷情反侧,有司迁转不常,莫能得其要领,仍以土官世守之。其在内地者,与流官杂处,专主盗贼,不时生发,抚驭诸夷;在夷地者,赋役、讼狱悉以委之,量编差发,羁縻而已”。细绎这些史料,可知伴随着平定云南的进程,明朝统治者对云南内部的民族构成、社会经济发展和边疆地域地点的认识逐渐加深,从而采取了差异化的统治政策,使云南形成了三个层区的差异化行政管理:第一层区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平定的“滇中”腹里地区,明朝采用与内地完全一致的统治方式,“置藩、臬、郡、县,吏、赋役、学校”,并“大军镇焉”,设卫所屯田,严密管控。第二层区为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朝征南大军“分兵下大理,下金齿,下临安、元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凡云南故境,皆郡县矣”,依然建立府、州、县政区,但“复虑夷情反侧,有司迁转不常,莫能得其要领”,则“仍以土官世守之”,形成土官“与流官杂处”的土流并治区。第三层区乃洪武十七年(1384)以后遣使招附的车里、缅甸、八百等最边远地区,明朝仅实现“咸以壤奠贡”,以将其纳入明朝版图为目的。

以上第一、二层区共同构成云南腹里的内边政区;第三层区在统治方式上未按照内地方式设置行政区划,则是完全实行羁縻统治的外边政区,所谓“在夷地者,赋役、讼狱悉以委之,量编差发,羁縻而已”。云南政区的“内”、“外”分野也成为明朝对西南边疆直接管理与羁縻管控的分野。

从明代云南史地文献关于边疆羁縻区域的记载中,可以明显看到云南布政司直隶府、一、县与内地一体化加强,而外边政区则一直保留边疆羁縻制的特征。如万历《云南通志·羁縻志》所载“羁縻”政区并不包括直隶布政司府、州、司地域范围内的土司,仅为《景泰云南图经志书》的“外夷衙门”或《寰宇通志》中的“御夷”政区,其序称:“国朝编制宣慰、宣抚、长官、安抚等司,正其疆界,明其爵级。”说明万历《云南通志·羁縻志》所载区域正是西南边疆的外边政区范围,由于地理偏远,明朝对其统治偏于羁縻而安其夷人,“上用羁縻之法,不加约束,听其自为声教,故官制礼乐之属皆与中国不侔”。

汉唐以后历代王朝对云南仅羁縻而已,但明朝统治者根据云南边疆的地理区位特点、民族构成和社会发展的状况,采用分层分区的差异化行政管理,因此对明代云南的统治方式,不能简单地用土司地区为羁縻地区进行区划。即便云南的第二区层(大理、金齿、临安、元江等民族地区)“仍以土官世守”,然因其辖县政区已设置为大理、永昌、临安、元江等府,进行土流并治的行政管理,所以在明朝人眼中这些地区并非羁縻统治区。明朝人只将最边远的外边政区视为羁縻区。凡此皆证实明朝对云南的统治承袭了元朝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去羁縻化”政策,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羁縻之治,但羁縻区域被压缩到最边缘的外边政区。明代云南只有外边政区具有典型的羁縻性特征。

明朝以羁縻方式确立云南外边政区为国家版图的一部分,维系外边政区土司对明朝的国家认同和版图上的归附,以达到稳定西南边疆国家疆域的目的。洪武年间,朱元璋设定云南外边政区羁縻治策时就明确了明朝的国家疆域观,外边政区的设置具有维护国家边疆的作用。史称:“自永昌出塞,南际大海,诸夷自相君长。本朝芟锄梁、段,以武临之,皆稽首而奉正朔。革其昭纲、昭录之旧称,授以宣慰、宣抚之新号。叶文通于银台,象马陈于阙廷,版章设于职方,纲纪之司属在行省。”这说明永昌(今云南保山)以外至缅甸南部沿海的广大区域,在明代以前均为当地民族“诸夷自相君长”的地方,洪武年间平定云南时这一区域归附,明朝根据该区域的特点实行羁縻之治。明朝对云南外边政区实行羁縻统治仅仅要求其改变以前具有独立部落性质的以“昭”命名的酋长旧称,接受国家授予的宣慰、宣抚官职称号,“稽首而奉正朔”,认同明朝的统治,使其管辖的区域成为“版章设于职方”的国家疆域。明朝对于云南外边政区治理方式的深刻蕴意是“抵掌疆埸”,即通过军事管控和羁縻统治,使云南外边政区成为明朝国家疆域的同时,还令羁縻土司承担护国捍边的藩篱重任,以实现明朝西南疆域的扩大和稳固。

明朝对云南外边政区实行的羁縻统治十分宽松。在政治上,云南外边政区内部事务的管理较之内边政区土司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正统十二年(1447)八月丁丑,英宗“敕云南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宣慰使刀霸羡,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宣慰使招孟禄,老挝军民宣慰使司宣慰使刀板养等曰:‘尔等世居南徼,忠敬朝廷……尔等受显职,管治一方,通为办理’”。所以,外边政区土司具有内边政区土司所不具备的“管治一方”的特权,其“管治”范围内的羁縻统治更充分;云南内边政区土司,不过“与流官杂处,专主盗贼,不时生发,抚驭诸夷”,职权主要是“抚驭”下属土民及防范盗贼。在经济上,云南外边政区并不同内边政区一样承担赋税。万历《云南通志·羁縻志》专门记载外边政区的赋役情况:

车里宣慰使司额征金五十两。车里靖安宣慰使司。木邦军民宣慰使司额征银一千四百两。孟养宣慰使司额征银七百五十两。缅甸宣慰使司。八百大甸宣慰使司。老挝宣慰使司。猛密安抚司。孟定府额征金六百两。孟艮府额征金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南甸宣抚司额征银一百两。干崖宣抚司额征银一百两。陇川宣抚司额征银四百两。威远州额征银四百两。湾甸州额征银一百五十两。镇康州额征银一百两。大侯州额征银二百两。钮兀长官司额征马四匹,折银一十两。芒市长官司额征银一百两。八寨长官司。孟琏长官司额征银二百两。瓦甸长官司。茶山长官司。麻里长官司。摩沙勒长官司。大古剌宣慰使司。底马撒宣慰使司。

明朝云南27个外边行政区,承担“羁縻差发”的仅15个土司,而且“羁縻差发”额征多者不过征银千两,少者如钮兀长官司仅11两银,根本不能与正式政区赋税负担同日而语,体现了明朝云南“在夷地者,赋役、讼狱悉以委之,量编差发,羁縻而已”的经济政策。

综观明代纂修的两部总志和四部通志关于云南政区的记载,明代云南存在“内”、“外”分野的两套行政建置,一套为具有腹里内地特征的云南布政司领属的直隶府、州、司;另一套为具有“外”边区特征的政区。这一特殊政区模式形成和发展于明洪武后期至永乐年间,延续直至明末。明朝对云南由此形成腹里政区与外边政区两种管理方式,但无论“内”、“外”,均是明朝版图和疆域,所谓政区所置,版图所在,这是明代国家疆域观的体现,反映了明朝西南版图的自身特点。

明朝云南创制的外边政区,符合政区划分和发展的原则,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充分考虑内地与边疆的经济联系,以及明代云南西南边疆复杂的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及国际地缘政治等客观因素,从而对西南边疆外弧地带实行因地制宜的管控。这一体制符合明朝统治集团在西南边疆的根本利益,达到了对西南边疆的“外夷之治与内地殊异,非徒赖以抚安,而实资以控制”的行政效果。从本质上看,明朝在云南实施“内”、“外”分野的行政区划制度,是边疆行政管理格局下的“内边”和“外边”政区之分,同时对云南西南边疆弧形外环的“外边政区”区域实行军管性和羁縻性的统治。

明代云南外边政区具有军管性和羁縻性两大特点。其军管性实质在于“外御贼寇,内固门庭”,明朝西南边疆无需驻扎重兵,即可依靠外边政区土司的“外护”作用形成西南边疆的藩篱和屏障。其羁縻性质则是不改变原有民族社会结构,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官建制,维系外边政区土司对明朝的国家认同和版图上的归附,以实现稳定明朝西南边疆国家疆域的目的。明代云南外边政区的设立及其特征体现了明朝疆域观在行政管理上的灵活性,确保了明代西南边疆曾经拥有较长时间的稳定,为中国现代国家领土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战争过程

第一阶段

西方的葡萄牙殖民势力开始进入到中南半岛对云南边地的土司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1498年,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发现了通往印度的新航路。至此,大量的葡萄牙殖民者通过此航线进入印度洋海域国家。1519年,葡萄牙设土库于下缅甸马都八,开始对缅甸施加影响。为满足其自身的利益需求,深入到缅甸地区的葡萄牙人开始同孟密进行宝石贸易,随着西方势力的介入,边地土司之间的局势更为复杂。嘉靖九年(1530年)正月,明世宗再次下旨到云南采办宝石。刘臬陈言采买宝石之弊,揭露了孟密同葡萄牙人“西洋番舶”进行宝石贸易的情况,也批判往年采办宝石时孟密“故违稽迟”的行为,同时也认识到孟密当地的瘴疠对于采办人役所造成的生命健康危害。最为重要的是,刘臬认识到了孟密凭借宝井之利,继续同木邦、孟养等边地土司之间展开纷争,使得当地继续陷入持续的混乱之中,从而请求朝廷“候夷情宁靖,另行采买”户部商议之后,刘臬的奏并未引起重视,明廷继续按之前旨意到云南采买宝石。正是由于明廷的宝石采买活动与葡萄牙的宝石购买活动的进行,使得孟密在这一时期得以再次凭借宝井之利发展壮大。西方势力的介入,使得整个滇西边疆地区的形势更为复杂,孟密通过宝井之利获得相应的支持,继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下缅甸地区的东吁王朝也积极同葡萄牙势力相勾结,为其日后统一缅甸、蚕食滇西边地土司领地、内侵明朝奠定了基础。莽应龙于公元1556年,即明嘉靖三十五年统领孟密。自嘉靖以来,木邦及孟养,击破缅,杀宣慰莽纪岁,缅诉于朝,官员却不上报京城置之不理,其子莽瑞体奔逃匿于洞吾母家其头领养为己子。莽瑞体年长,乃自力起兵收复其父之旧地,后势渐强,吞并其附近诸部,因怒明未救其难,并与思机发联兵犯边,自称西南金楼白象王。

第二阶段

到了明神宗万历时,缅甸的东吁王朝强盛起来,四处征战扩张,兼并了今缅甸大部分地区。万历四年(1576年),缅甸又大举进攻孟养。面对缅军的入侵,孟养土司思个一面积极准备抵抗,一面向明朝的地方政权告急。金腾屯田副使罗汝芳得到皑告,要求思个坚守待援,同时准备部署军事行动。他用重金招募往来于中缅边境的商人,派他们深入缅人控制地区,侦察其山川道路、兵马粮响等情况,又传檄邻近的各土司依期增援孟养。在摸清缅军方面的情况后,即发兵前往增援。十二月,官军到达腾越(今云南腾冲)。思个得知援军即将赶到,极为振奋,命令手下头目乌禄刺率一万多人马深入缅军后方,绝其粮道。他自己则率兵埋伏在戛撒(在今缅甸杰沙)地势险隘之处,引诱缅军深入。缅军果然进攻戛撒,思个坚壁固守,不与之战。缅军欲进不能,粮道又被截断,陷入了困境,“饥甚,以摄金易合米,始屠象马,既剥树皮,掘草根,军中疫作,死者山积”。走投无路的缅军只得向思个求和,遭到拒绝。思个派出使者,要求援兵迅速赶来,歼灭缅军。但是,当时的云南巡抚王凝“防边将喜事,遂一切以镇静待之”。他根本不谙边情,对于抗击缅军入侵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害怕“兵兴祸速”,于是急忙传罗汝芳,不准他发兵增援思个。“汝芳接檄愤恨,投债于地,大骂而罢”,只得撤兵。思个久等而不见援兵来,大为失望,又得知陷于困境的缅军逃跑,“率兵追之,且追且杀,缅兵大败,生还者什不一二”。缅军这次进犯孟养虽然遭到惨败,但是,由于明朝的政府军未能增援思个,全歼入侵的缅军,“一时士民以为大失机会”。尽管缅军不断入侵,已经控制了云南边境的许多地区,但是明朝对于云南边境的军事形势却昏昏然,既没有支持边境地区积极抗击缅军进犯的土司,也没有采纳有识之士的建议。

万历五年(1577年),陈文遂出任云南巡抚,鉴于边境的严重局势,提出“檄诸夷,抚三宣,设将领,筑城垣”等十策,“锐意请上经营”,“然与时见相抵悟,事亦寝”。万历六年(1578年)明朝又“遣使将迄西(孟养)所俘瑞体(按:这时的缅甸国王应为莽应龙,这里记载有误,下同)兵象,俏以金币诸物还瑞体”,还“好言慰谕之”。但是,缅王却不领明朝的这番情,“使回,缅不称谢”。由于明朝对东吁势力的扩张采取了姑息政策,又不加强边防,这就使云南边境的抗缅土司陷于孤立无援的不利处境,而缅军则得以卷土重来,乘虚而入。

万历七年(1579年),缅军再次进攻孟养,“思个以无援败,将走腾越,中途为其下断执,送瑞体”,“不屈遇害”。于是,缅甸“尽并孟养地”。至此,孟密、木邦、孟养等大片土地都沦于东吁王朝统治之下,尽管如此,明朝还是没有采取积极的反击措施,相反,万历八年(1580年),云南巡抚饶仁侃又派人去招抚缅甸,但是缅王不予理睬。万历九年(1581年),缅王莽应龙死去,其子莽应里继承王位。他继承王位后,继续竭力向北扩张。

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月,缅军焚掠施甸(今云南施甸),进攻顺宁(今云南凤庆)、盏达(今云南盈江县莲花街),所到之处“杀掠无算”,给当地社会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缅甸军队在云南境内攻城掠地,杀人放火,而且居然深入到顺宁府境,窥视腾越、永昌、大理(今云南大理)、蒙化(今云南魏山)、景东(今云南景东)等地,明廷为之震动。云南地方当局急忙采取行动,对付缅军入侵。黔国公、云南总兵官沐昌祚从昆明移驻洱海,云南巡抚、都御史刘世曾也移驻楚雄(今云南楚雄),调动数万军队,命令参政赵睿驻蒙化、副使胡心得驻腾冲、金事杨际熙驻永昌、陆通霄驻赵州(今云南凤仪),与监军副使付宠江、忻督参将胡大宾等分道出击。同时,云南巡抚刘世曾、巡按董裕一起上疏朝廷,请求以南坐营中军刘綎为腾越游击,武寻参将邓子龙为永昌参将,赶赴前线,全力反击。这时,缅王“应里亦西会缅甸、孟养、孟密、蛮莫、陇川兵于孟卯(今云南瑞丽),东会车里及八百、孟良(今缅甸东北部,府治在今缅甸景栋)、木邦兵于孟炎(在今缅甸兴威以北),复并众入犯姚关”。刘蜓和邓子龙的部队“会诸夷兵”,在当地土司军队的配合下,大破缅军于姚关以南的攀枝花地,杀死耿马土司罕虔和湾甸州土司景宗真,俘虏景真宗之弟宗材。

攀枝花大捷后,邓子龙发布“告各土司檄”的文告,号召各土司“与我同仇”、“奋身立功”,“慕义效忠,谬力赴敌,或助兵以隶行,或助晌以奉战士;为我侦候得其声息,为我反间携其党与,为我挟刀刺之帐中,为我遮截遇之关外,为我特角击其侵轶,为我设履绝其归路”。罕虔的儿子招罕、招色等逃往三尖山(在今耿马西),与他们的叔叔一起,布置了五百多名药弩手,凭借险要的山势负隅顽抗。邓子龙从当地蒲人那儿得知上山小道,命令裨将邓勇等率领少数民族军队直捣敌军老巢,又在山后设下伏兵,前后夹击,活捉了招罕、招色、罕老等30多人,杀敌500余。接着邓子龙的军队收复了湾甸、耿马。刘缀率领的军队长驱直入,于1583年12月逼近缅甸丞相岳凤盘踞的陇川。在大军压境的情况下,岳凤知道大势已去,命令妻子及部曲先来投降。刘綎以送岳凤的妻子回陇川为名,派兵直趋陇川以东的沙木笼山,占领险要之处,亲率大军进抵陇川。岳凤知道已无法逃脱,于万历十二年(1584)正月到刘綎军中投降,“尽献所受缅书、缅银及缅赐伞袱器、甲枪鞍、马蟒衣,并伪给关防一颗”。在此前几天,缅将散夺已骑象逃走,仅留数十缅人留守陇川。刘綎的部队顺利地占领了陇川,“夺获缅书、缅碗、缅银、缅伞、缅服、蟒牙、衣甲、刀枪、鞍马等衣物甚众”。刘綎的军队占领陇川后,乘胜前进,分兵三路进攻蛮莫,蛮莫土司兵败乞降。刘綎提出五项条件,要他在五天内作出答复:一是擒送陪臣;二是交出罕氏和干崖印信;三是献出缅王发给的印篆;四是交回被俘的居民;五是招降孟养。蛮莫土司只得接受投降条件,“擒献缅人一十八人,象一头,马五匹,并缅酋给伪关防一颗,诣军前投献”。接着,刘綎的军队又收复了孟养和孟琏(今云南孟连)。刘綎击败缅军,收降岳凤后“夷缅畏綎,望风内附者踵至”,木邦罕凤、巡西(孟养)思义,都杀了缅甸使者,投归明朝。孟密思混也派他的弟弟前来投降,献出了大象和缅王发给的印章。万历十二年(1584)二月,刘綎在威运营(今缅甸曼昌瑞亨山)筑坛誓众,受誓的有孟养、木邦、陇川三地的宣慰使和孟密安抚使,誓词是:六慰拓开三宣恢复诸夷格心求远贡赋洗甲金沙藏刀思窟不纵不擒南人自服至此,明军已收复了被缅军占领的全部领土。刘綎“纠合诸夷,献血剖符,定纵连横,合营进讨,”进兵阿瓦(今缅甸曼德勒附近)。阿瓦缅军守将莽灼与缅王有矛盾,就投降了刘綎。

缅王得知后,就发兵进攻莽灼。这时明兵已返回,莽灼力不能敌,弃城内奔,途中病死于襄朴寨(属干崖宣抚司,在今云南盈江县境内)。缅王莽应里派他的儿子莽时据守阿瓦。

万历十二年(1584年)五月,缅军再次入侵,攻占孟密,包围五章。明军把总高国春率五百人前去救援,击败数万敌军,立下大功。万历十一年到十二年(1583-1584年)明军的自卫反击,以胜利而告结束,东吁王朝的势力基本上被赶出了木邦、孟养、蛮莫等广大地区,叛国投缅的岳凤及其子襄乌被押送北京处死,边境地区的土司纷纷重新归顺明朝。万历十二年九月,朝政府升孟密安抚司为宣抚司,添设了蛮莫、耿马两安抚司,孟琏、孟养两长官司,姚关、孟淋寨两千户数(都名为镇安),并在蛮莫设立了蛮莫大将行署,任命刘綎以副总兵署临元参将,移镇蛮莫。为了对付缅军的象阵,刘挺还买了大象,“冲演兵马”。明庭又置云南六驿十三堡,这些措施巩固了云南边防,加强了抵御缅军入侵的力量。

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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