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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均六筦(第1页)

五均六筦

简介

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高利贷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而政府会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发展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死刑。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2]

评价

胡寄窗的《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从经济思想史角度对五均六筦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王莽“也有些较正确的认识。五均赊贷是王莽的城市经济政策。仅就城市实行广泛的经济管制措施一点来说,已经是我国历史上的创举。”“规定平价这一办法在王莽以前尚无人实行过。”“王莽虽然还不能理解利息的来源是利润,却是以利润率来确定利息率了。”“把成本这一概念应用到商品生产与流通方面和规定在政策之中还很少见。”萧立岩认为,五均六筦“目的在于打击豪民富贾的投机活动,以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同时也是在不加重人民负担的情况下,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略论王莽及其改制》,《齐鲁学刊》1981年第6期)***的《中国史稿》和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第二册)也都有类似的观点。

否定五均六筦的说法,一种认为五均六筦是扶植代表奴隶主残余势力的大工商阶层,是恢复奴隶制的工商政策。如郭廷康等人在《论王莽的托古改制》(载《文史哲》1976年第1期)一文中说:“五均六筦是恢复奴隶主工商业的初级阶段,打击代表地主阶级的中小工商业,扶植代表奴隶主残余势力利益的大工商阶层。”阎崇年也有类似观点。一种认为,虽然实行五均六筦的动机不坏,但效果不好。《中国史稿》就认为,五均六筦的用意是抑止豪民富贾的兼并,但“负责执行五均六筦的,都是贪得无厌的官吏,……对人民进行敲诈勒索”,反而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3]

赵靖更是认为,“实行六管(筦)本是为加强掠夺人民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却要说成是为了黎民百姓免受豪民富贾的兼并剥削。”“第一,王莽政权要垄断的生产、流通事业,并不都是豪民富贾所要垄断和所能垄断的。……鸟兽鱼鳖百虫不都是名山大泽所出,而且多数是农民的副业;嫔妇桑蚕织纴补缝更基本上是自给自足性的生产,只有自家消费的少量剩余才成为商品;医巫卜祝及其他方技也多是一些小规模的营业。王莽政权把这些都列入六管(筦)之中,都要征税,这绝不能说是为打击豪民富贾。第二,王莽政权通过六管(筦)对广大人民所进行的掠夺,未必较豪民富贾的盘剥为轻。如王莽政权的酒专卖,规定一酿用粗米二斛、趜一斛作原料,酿造出酒六斛六斗。酒的售价相当于粗米二斛和趜一斛的价格之和,这样,从六斛六斗酒价中扣除原料价格,还余三斛六斗的酒价,其中的310,即一斛八斗,用于补偿“丁、器、薪樵之费”,余下的710即相当于二斛五斗二升的酒价为纯利润,利润率高达61。76%!如果对酒不实行专卖而听任私人卖酒,未必能达到这样高的价格和利润。”“王莽的‘五均’这一套市场价格管理办法……比过去封建政权实行的‘平准’、‘入籴’的办法来,在技术上都更加完善。但是,实行这一套办法能否收效,在经济上要取决于两个前提:一个是生产的情况比较正常,不致因物资奇缺而造成物价大涨;另一个是不发生货币的严重贬值。然而,这两个前提在王莽的统治下都被根本破坏了,而且是由王莽的政策自己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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