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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第2页)

大计考核

清代考核官员的方法沿用明代旧例。康熙四年,下令废考满法,自此大考成为清代的考课方法。对京官的考察叫“京察”,由各部院堂官从“才、守、政、年”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所属司员,一般在子卯午西年进行,考核最优者为一等。才守兼优者举荐为“卓异”,卓异是大计的最高等级。大计庸劣者以六法劾罢。不举不劾者为中等。

按清代官制,按察使也属大计考核的对象,督抚根据治理地方的业绩评定按察使的考核等级。康熙二十三年,因为布政使、按察使是督抚最重要的属官,每次大计,布政使与按察使多被考核为卓异,容易结党营私,因此规定布按两司均不得列名卓异。康熙二十五年,因被评为卓异官员借朝觐之机行贪腐之实,增派百姓税赋,滋长种种不端之风,因此废除按察使朝面奏之权觐。只参考督、抚考核的评语文册,作为决定官吏是否贤能升降的标准。若官员被举荐为卓异,则按例擢升,甚至会被皇帝特旨越级擢补。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为防止督抚藩臬等一省高级官员朋比为奸相互勾结,布政使与按察使不得被督抚向皇帝推荐为卓异。

年终密考

每届年终,督抚都要将藩臬粮盐等司道府官员的治绩简单扼要给出评语,密封上奏,为皇帝对各级官员的升降奖惩提供参考依据,因此督抚对属员的密考评语在受考者的官职升降擢补扮演及其重要的角色。

升迁

大考。清官制规定禁止官员在籍贯所在地为官任职,同时不能久任一地,防止官员于任职地区形成利益集团,危及中央集权。流官无规定的任期,每三年对在职官进行大考,以京官与外官考察对象不同,分为京察、大计。根据大考结果决定在职官员的升降擢免。清代,任职满三年称为俸满,官员的升迁根据任职时间又称为推升和即升。纵观整个清代,按察使的调动频繁,很少在一地任职时间能到俸满要求,尤其是按察使这类三品大员,往往推升者少,即升者众。频繁地调动,妨碍官员深掌握任职当地的具体民情、社情,对其职能的行使具有不利影响。

特擢。特擢是也是清代的任官方式。特擢,一般是因为任职官员因为贤能兼备或是任职期间功绩劳绩卓著,由皇帝降职给予特别提拔。特擢官员一般未达俸满要求,所以属即升。特擢之例,康熙朝最多。

内升、外转制。清代官制,内、外官互用互转,已有先例成制。顺治十二年九月,吏部奉谕旨:“朝廷官员,原本应当内官外官互用。六部、卿、寺等衙门官员,有才优经济堪任养民者,著各堂官开列;六科官员,著吏科开列;各道御史,童松吏部会同都察院查核速奏。其在外司道等官,品行著闻、政治卓越者,确察实迹,遇缺内转。务使内外得人,职事修举。”吏部议:“侍读学士以按察使用;太仆寺少卿、舜天府丞以按察使用。”康熙二十五年规定:“外官内升,初定司道每年三人,汉人以科目出身,且膺卓异、俸荐俱优者入。”这样以皇帝上谕和吏部则例的形式,考察内官外官的“卓异”、“荐举”、“才能”等项,以决定内官升任按察使职,或是由按察使这一外官职擢补京城内官空缺。

督抚、藩司遭贬官降职为臬司也是臬司选提任用的非主要方式。

权利职责

品级

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司为按察司”,设按察使一员,正三品。元朝设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为正三品。

明初,按察使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使秩正四品,不久后取消设置。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并置各道按察分司。洪武十六年(1383年),改按察使为从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复定按察使为正三品。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改置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清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省各一人。正三品。

俸禄

金朝

金朝外官俸禄及职田定例(部分)

资品

等差

钱粟(贯石)

麴(秤石)

米(秤石)

麦(秤石)

绢(匹)

棉(两)

职田(顷)

正三

100

15

15

15

80

200

30

80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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