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责任内阁
1911年5月18日,清政府宣布废除军机处,实行内阁制,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和诸大臣组成内阁。由庆亲王爱新觉罗·奕劻组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内阁。
执行机关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为清朝最高执行机关,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入关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
监察机关
清朝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1723年始隶都察院。
选官制度
科举制度、国子监、明清选官制度、博学鸿词科
品级制度
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刑律制度
1647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1727年公布。但清朝最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清廷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维吾尔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1907年修订法律馆“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总则、分则两编,刑种有主刑、从刑两类;并制定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犯罪条款,确立了缓刑、假释的制度。在新刑律颁行前,修订法律馆删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于1910年颁行。
地方制度
督抚(清朝总督制度、巡抚)、提督、布政使、按察使、内地十八省、保甲制度、漕运总督、“冲繁疲难”
国旗与国歌
起初,清朝没有法定的国旗与国歌。近代以后,随着与西方国家的交往,逐渐引入西方国家的一些概念,其中就包括国旗与国歌。1888年,清政府认定“黄底蓝龙戏红珠图”(即俗称的清朝“黄龙旗”)为大清国旗。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清朝曾先后使用《普天乐》《李中堂乐》《颂龙旗》作为半官方国歌或代国歌。直到1911年,清政府定《巩金瓯》为正式国歌,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巩金瓯》后来没有流行开来。
军事
绿营和团练
绿营兵,主要是清兵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种有马兵、步兵和水师。在各省者,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所统辖。
清中叶以后,又有汉族地主自募自练的团练乡勇。后因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各地地主团练武装迅速发展,曾国藩的湘军便应运而生。还有李鸿章组织的淮军,左宗棠的楚军等,这些地主团练武装后改编为练军与防军。
海军
1651年,顺治帝令沿江沿海各省循明制,各设水师,此为清朝水师之始。内河防务以长江为主体,沿岸各设水师。洋务运动时期清朝才有新建海军的动作。为建立船舰自制能力,1866年,清廷在福州马尾成立总理船政事务衙门,以沈葆祯为船政大臣。同年,李鸿章要求其江南制造局建造炮舰。1868年8月,第一艘中国制造的蒸汽军舰,“恬吉”号下水。随后的中法战争与甲午战争分别摧毁南洋舰队与北洋舰队,这也标志自强运动的失败。
新军
清末新政时,袁世凯在华北组建新建陆军(即北洋军),张之洞在南方组建自强军。[90]到清朝灭亡前夕,其陆军可以号称100万,但大概只有60万战斗人员,其中只有17。5万人是现代化的正规军。并非所有新军均效忠清廷,部分暗中支持革命军。
对外战争
分期
时间
战争
交战国
结果
清朝前期
1627年
丁卯之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