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证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没去过富丽源大酒店吴曙光办公室。
“去过。”
“去了看到了什么?”
“我刚进门,看见两个人,正分别把两把砍刀放进背包里。他们见我来了,也正好告辞。我还见吴曙光眼睛红红的,桌子上放着一张房屋租赁协议书。”
“你有没有看见房屋租赁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没有,”
“审判长,我对证人的发问就到这里。”
“其他相关的人还有没有要对着证人发问?”冠兰按程序还是一一询问。
“审判长,我请允许我对被告人发问。”钟大鹏律师接着说。
“可以。”
“被告人,按你们与吴曙光的签订的两间租房,有没有给付租金?”
“协议上是头一年是租金抵消王白明的伤情治疗费,互不找,一年以后我让我的朋友按协议每三个月一交租金,他说他交了的。”
“你的朋友是谁?
“牛扁担。”
旁听席上也不知是谁,喃喃低语:“牛扁担”似乎对这个名字好奇。
“审判长,我请允许我向我的当事人发问。”
“准予。”
“被害人吴曙光,你是否收到过马元宝他们交来的租金。”
“没有,从来没有。”
“有没有什么可以证明?”
“有,有我酒店财务的证明书?”
“现在是否可以出示。”
“可以。”
“审判长,我请示被害人出示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从未按协议交纳房屋租金。”
“请值庭法警,将证明书递审判席。”冠兰看后给叶庭长和人民陪审员老罗。再转公诉人吴长江,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江河。
江河说:“审判长,我对这种证据提出质疑,吴曙光是富丽源大酒店的法人代表,酒店在他的掌握之中,这种证明不排除他指使下面的员工作假。因此,不能作有效的证据。”
冠兰说:“本庭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见将记录在案。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时,会予以充分的注意。请被害人的辩护人继续。”